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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为规范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宁德市民政局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及《宁德市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员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依照协会应承担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开支。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监事长/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 3000元/年

4、监事/会员单位: 2000元/年

各分支机构会费参照以上标准收取,不得重复收费。会员实际缴纳会费可以按自        愿原则高于上述标准。

        三、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每年10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每年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就批准入会的,自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按当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向交费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应严格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合理支出, 节约使用。
     (三)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五、其他
      (一)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连续两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宁德市建筑业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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