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宁德市建筑业协会
英文名称:Architecturd lndustry Association of Ningde Ciry 缩写:AIANC
第二条 宁德市建筑业协会由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承包、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建材供应和建筑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会员,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竭诚为建筑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建筑业的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宁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12号。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2、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3、协助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4、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履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5、组织宁德市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件;
6、组织优秀建筑施工企业的优秀建筑企业经理项目经理的申报工作;
7、与宁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共同组织宁德市优质工程(闽东杯)评审;
8、组织开展宁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
9、发展同市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与交流;
10、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1、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和开展其他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12、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
2、承认协会章程;
3、是本市建筑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含外来在我市承接建筑行业业务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优先获取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会员合法权益受协会尽力保护。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关心与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参与协会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建筑市场。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3、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房局审查并经宁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讨论和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4、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在本协会领取报酬,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3、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5、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宁德市民政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宁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费收入;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协会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住建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住建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2、在市住建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核算小组,对协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协会终止决议、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文件资料,报告市住建局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
4、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3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宁德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