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6]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经商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规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占总权重2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分别调整为40%、15%、45%。用于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各行为评价分值权重随之相应调整。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增设地方信用评价标准的科目并组织实施评价。增设的地方信用评价分值,可以在本辖区内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但在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中所占权重A不得超过30%,即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地方信用评价分×A+(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季度平均分×15%+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季度平均分×45%)×(1-A)。
三、省厅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占评标总分比例为10%,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评标总分所占比例,但应控制在10%-20%区间。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省厅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