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程序
(一)住建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按建办市函〔2015〕870号文规定办理,企业在提交《申请表》和《采集表》的同时,提交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我厅从住建部领回换发的证书后,企业派人持介绍信和全部原资质证书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企业申请换证前请登陆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查询本企业信息,如无信息或已有信息与申请换证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作出说明,以便更新录入信息。
2016年6月20日起,我厅停止受理住建部审批资质的换证申请。
(二)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无需先行申请,由我厅按地区电话区号顺序分阶段统一打印新版资质证书,交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放,企业凭《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和全部原资质证书到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我厅办理的资质换证范围: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除原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外,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资质换证,由我厅统一办理,企业凭《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全部原资质证书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三)原由我厅审批现已委托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除省属企业外),由各设区市按我厅换证程序办理。
(四)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参照我厅换证程序办理。
(五)新旧资质对照表详见附件2。
(六)被省、设区市资质许可机关发文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见附件3),须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方予以换证。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由住建部、我厅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新版资质证书已打印好的企业名单将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适时公布。我厅和各设区市在发放证书时,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二)由我厅办理的资质换证,对需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可先予以办理,申请资质为住建部、我厅审批的,我厅在收到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后即予以换证,为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的各地可先予以受理,企业凭受理通知书到我厅办理资质换证。
(三)持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同时具有原一体化资质换发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换证时,根据资质审批权限将有关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
(四)在办理企业资质换证时,我厅将关闭旧版“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后均使用新版信息系统。“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为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换证和变更等事项时,务必同步在信息系统中维护信息内容。
各地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
3.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
http://www.fjjs.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xzxk/xkqt/201510/t20151027_103373.htm 链接地址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建办许函[2015]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2015〕2号),为进一步做好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三证合一”的要求,请各企业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建筑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新的营业执照传真我厅行政服务中心(传真号码:0591-87536821),我厅收到后安排打证,并上网公布名单,证书邮寄到企业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我厅换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或申请资质需要提前办理换证的,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或通过邮寄申请办理。(邮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电话:0591-8767469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 2015年12月11日
http://www.fjjs.gov.cn/xxgk/zxwj/zxwj/201512/t20151214_104004.htm链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