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6]2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www.fjjs.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flfg_zfxxgkml/jzsc/201602/t20160204_1044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