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行业协会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和政府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已获得了较大发展,但与国外同类社会组织相比还有相当差距。同时,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还呈现出区域不平衡性,这表明行业协会的发展和自主治理的空间具有较大的弹性。行业协会的发展及其对地方治理的影响程度是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与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同时还取决于行业协会、企业与政府三者具体互动的过程与结果。我国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以及它自身积累和改善对资源的集聚和利用、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政府打交道的能力和习惯,同时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加快制定行业协会法等,努力形成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关键词】行业协会;企业;政府;温州商会
2004年12月4-5日,在商务部、民政部、发改委、国资委等部委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主办的“中国同业商协会改革与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一批著名学者与政府官员就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两者有所区别,但在我国目前——尤其是真正实行“政会分离”后——两者没有本质区别,本文为行文方便起见,不予区分)与企业之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12月9-11日,由民政部、发改委和国资委三部门主办的“全国行业协会成就汇报展览会”在北京展览馆举行,共有456家行业协会参展,其中全国性行业协会229个,地方性行业协会227个。展览会全面系统地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成就。
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4条“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中提出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第34条“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同年1月和6月,温州市与深圳市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行业协会从人事、机构、财物和职能等方面与政府脱离,实现行业协会的真正“民间化”,更靠近市场和企业。
可以看到,一段时期以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理论界到实践界,对行业协会的关注和相关制度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且,人们的关注点开始由单一的政府如何转变职能、行业协会如何谋求发展以及企业与市场如何规范等问题,更多地转向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之间的内在联系和互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者和谐发展的对策。
一、企业、政府与行业协会
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环境以及国家权力性质正在发生重大的变革,人类组织需要寻找和选择新的发展道路从而能有效回应环境变化和社会危机带来的挑战。20世纪70、80年代以前的许多学科领域的原有范式已经越来越难以解释和描述现实世界,治理理论的兴起正是对社会科学出现的某些范式危机的回应。
长期以来,许多学科研究陷入了过度简单化的二分法,如经济学中的市场对等级制、政治学中的私人对公共、国际关系中的无政府对主权等等。在公共管理领域,人们常常只注意到市场和政府两个主体。市场以相互之间进行自愿交换的企业为主体,市场按照价值规律运行,政府则是借助强力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进行干预的机制;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虽然人们在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否有效等问题上仍然争论不休,但是无论是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还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或者是重新回归市场的新古典主义,其视野里仍然只有市场和政府。近年来,学术界对这种拘泥于二元对立的世界观批评迭起。在公共管理领域,公私部门泾渭分明的传统观念已经不能很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由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随之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再能够简单地借助于国家计划或市场方式寻求解决。这样,强调涉及集体行动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的治理理论应运而生。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无论是在民族国家内部还是在国际社会中,民间非营利、非政府组织都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形成了一个遍及全球的第三领域。第三部门研究的权威学者萨拉蒙教授称之为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他指出,“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1]这些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使人们切实认识到,除了市场与政府以外,还存在一个鼎足而立的社会领域,世界的二元格局开始被三元格局所替代。人们意识到,市场会因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缺乏消除外部性的激励、存在自然垄断的低效和市场信息不完全而导致失灵,政府也会因公共决策失败、政府的扩张性、官僚机构的低效率和寻租活动等原因导致失败,而且两者往往同时存在。同时,我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还有居于两者之间的属性复杂的物品,比如公共池塘物品、俱乐部物品等,而这些物品并不是只凭市场或者政府就能有效提供的。由此人们不再在“保卫市场”还是“依赖政府”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开始思考改变这一局面的“第三条道路”,把目光投向大量的、特点各异的公民社会组织。这些公民社会组织及其所依靠的一系列特征各异的组织、管理机制能够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或者配合市场与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些公民社会组织不仅深刻改变了当代世界,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民主化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形成,使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分析概念。
在1990年的英法美德意等国,每20个从业人员中,就有一个是在公民社会从业的,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有1/8是公民社会组织创造的,同时它们创造了5%的国内生产总值[2],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一数字应该被再次刷新。在我国,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31.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6万个。[3]
行业协会和商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政府改革的产物。从全国范围内来看,1979年国务院提出“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划”的改革要求,首次提出了“行业”概念。随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相继成立。1984年以来,城市改革全面展开,企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使行业协会得到迅速发展。1986年,大批行政性公司被撤销,随之成立了一大批地方行业协会,在职能上取代了行政性公司。一些国家机关部委的专业司局在机构合并、人员精简后,也相应成立了若干行业协会。在这期间,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发展到了近百家。1997年,国家经贸委选取温州、上海、广州与厦门等四个城市开展行业协会的试点工作,这些试点城市大多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温州商会的发展引人注目。
结合英国著名学者格里·斯托克对治理的界定,我们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履行角度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出现和发展对政府和企业的影响。格里·斯托克认为,第一、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政府不是惟一的权力主体,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也是一定层面上社会事务的权力主体。第二、治理理论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由于权力主体的多元,所以政府也不再是惟一的责任主体。各种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第三、治理理论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权力依赖。第四、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第五、治理理论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4]我们从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出,国家经贸委赋予行业协会17项职能、上海市赋予行业协会10项职能、温州市赋予行业协会的16项职能以及深圳市赋予行业协会的9项职能,其中都包括了公共事务管理(例如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业统计)与行业内部管理、协调和服务(如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纠纷的调解和专业人员的培训等)等内容。这些职能使得行业协会(商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力主体,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这些职能的时候,也就取得了相关企业的信任和认可,树立了其在行业内外相关领域的权威,以至于在政府决策和执行的时候也要征求它们的意见、得到它们的配合与帮助,这样就使得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状况正在改变地方政府现有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重新定位地方政府的管理功能,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立政府与企业、公民组织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从而提升地方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而所有这一切,都以行业协会能否较好地聚集与利用行业内部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能否形成有效的自组织网络、能否成功地满足行业内的需求、解决行业内的问题为前提。余晖先生曾指出,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出现,与政府建立的“公序”形成相对的力量,是“公序”的补充、对“公序”产生影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公序”。[5]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一定范围内的“公序”,与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出现形成相对的力量,是对企业“私序”的一种补充和升华,对“私序”产生重要影响。换句话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是层次不同、范围不同、行为方式不同的组织体,但是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按照市场规律运行,需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市场秩序和法律基础,需要行业协会提供行业范围内的管理、协调与服务;从政府来看,作为公共物品、市场秩序和法律基础提供者,需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协助和物品与社会服务的补充;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来看,它居于两者之间,一方面是政府的管理对象,另一方面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需要交给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实现,一方面行业协会对行业进行管理,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必须获得企业的切实认可与支持才能实现自己的职能。
二、行业协会发展的国外经验
基于公民社会组织蓬勃发展而兴起的治理理论,首先发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英国,紧接着向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大洋洲国家扩展。毫无疑问,英、法、德、美、日等西方国家的行业协会发展及其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借鉴的重要资源。
1599年,法国马赛的商人们创立了最早的商会,并且在1965年获得了书面特许。法国工业联合会(FIM)由50个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组成。德国工业联合会(BDI)下有35个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其下有153个州的代表机构,再其下有344个专业行业协会,它们联系着80,000多个企业。日本的行业协会、经济团体有2万多个,其中日本通商产业省联系的商会、行业协会等就有1200多个。研究者一般认为国外行业协会可以分为两类: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模式和以日本、法德为代表的合作型模式。也有研究者认为国外行业协会可以分为三类:英美的自由市场模式、法德的指导性模式和日本的政企合作模式[6]。
这些国家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一般经验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性质在法律上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商会在法律上都被界定为一种法人。如法国1898年制订的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法国商会是一种公立公益组织,具有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性质,其事务局的职员是公务员,由法律赋予其特许的权力,以完成所承担的任务。1956年,德国颁布的规范工商会组织与行为的工商会法,把德国工商会的认定为公法人,规定所有工商业者都必须参加工商会。意大利通过行政和立法措施赋予商会特殊功能,规定凡是从事工商企业经营活动,都必须到商会进行注册,商会即是企业最初接触的公共机构,也是主管经济的政府机构的一部分。日本1953年10月颁布施行的《商工会议所法》是把商会定为社会团体法人。在美国,商会组织是企业自愿加入的自由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一系列重要功能。一些职能是发达国家的商会组织普遍具有的。其一为影响国家立法和决策。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利益群体,商会组织是政府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许多法律条款都是按照这种利益群体的意见修改的。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许多决策的来源之一就是行业社团。其二,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利益关系。行业社团通过制定行业规章等,引导企业自律和改善经济社会风气,缓解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政府与行业之间相互的利益冲突。其三,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商会组织不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它以小型而又灵活的方式实现着公共利益。正是包括商会在内的各种社团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并因此改变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使得社团推动和影响下的社会运动得到了发展。其四,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商会打破了部门、行业之间的界限,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并集中了大量可供参考的信息。其五,培训和咨询服务。商会在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由于行业社团集中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也就成为它的普遍职能。其六,保护国内企业,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商会可以协调价格,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格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的情况等等。各个国家商会组织职能上所具有的共性并不能说明它们是完全相同的,相反,不同类型的国家商会组织具有各自独特的职能。如法国商会的一个独特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美国的商会还通过院外活动参与立法、通过支持竞选人参与政治、通过下属的全国商会诉讼服务中心影响司法。而日本商会组织除了具有建议咨询、产业振兴、技能鉴定、地域振兴、信息沟通、培训人才、出具证明、公益活动、国际交流、扶持中小企业的一般职能外,在协调生产投资决策避免经济衰退的关键时刻,可以与政府一道干预企业的生产自主权,这也是日本企业所能容忍的。[7]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具有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它首先体现为,领导者具有良好的号召力和组织能力。一般商会会长、副会长大都由本行业的知名大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对社会和组织本身有较大影响力。其次,从业人员素质高,商会大都有自己的专家咨询组织,以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优质高效。同时,由于商会提出的要求或建议都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不能不引起政府重视。再次,商会都制定章程和必要的组织制度,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场秩序。
第四,行业协会(商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商会是相对独立于政府的一种中介组织。在英、美等市场主导型国家,商会等经济团体都是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入会自由、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干涉商会活动;在法、德等大陆型国家,商会由传统的同业行会等发展而来,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在日本等政府主导型国家,商会的独立性受到了一些影响,但仍能保证依法成立和独立运作,只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法国商会不但可以通过与政府直接对话、向政府提供行业的意见、建议,协调企业与政府以及商会与政府的关系,还起到协调商会与社区、社会党团之间关系的作用。
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发展的上述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当然,我们也必须区分哪些是具有普适性的,哪些经验是个别国家所具有的,并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特征予以取舍和改进。
三、温州商会:一个范例
近年来,我国的行业协会虽然在总体上有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体现出区域上的不平衡性,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特色和政府规范行为的差异导致各地行业协会(商会)在管理体制、职能作用和实际地位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应地,先发地区行业协会建设的经验可能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在目前我国,温州商会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吴敬琏先生曾称赞温州商会是“真正的民间商会”[8]。有学者更是认为,在我国,“除了温州有几家像样的行业协会外,大量的行业协会都死而不僵或僵而不死”[9]。这种断言尽管有些夸大,却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温州商会的独特性。还有论者认为,温州商会已经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粘合剂’”。温州商会的迅猛发展,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标志着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开始崭露头角。[10]
温州市由于地处浙江省东南一隅,受主流意识形态的浸染与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控制相对较弱,用吴敬琏先生的话说就是,温州“率先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并由此促成了经济迅猛发展”。在今天,温州的市场经济已经发育得相当成熟:目前全市的生产总值是1978年的100倍左右,而工业总产值是1978年的200多倍。2004年民营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0.3%。温州的服装、打火机、眼镜、鞋革等支柱产业都是民营企业,与之相关的服装商会、烟具行业协会、眼镜商会与鞋革类的相关行业协(商)会都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温州发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和当地文化特质孕育了一批“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商会。
温州商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它在建国后经历了改造、萎缩和沉寂的过程,具有现代意义的温州商会实际上始于改革开放。1979-1980年,百废待兴的温州市工商联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吸收新的企业会员。到1988年,改革后的工商联吸收的会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会员,个体劳协、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团体会员以及个人会员,会员结构覆盖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成份。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以后,温州商会进入蓬勃发展阶段。1997年,国家在温州等四个城市的行业协会试点工作使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步入了正轨。在1995年第一家外地温州商会(昆明温州商会)成立后的短短几年间,几乎全国各大城市都成立了外地温州商会,温州商会开始走向全国。而2001年以来温州商会在处理眼镜、打火机和制笔行业所遭遇的反倾销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开始走向国际化[11]。温州商会的发展经历是与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市场需求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时候,商会应运而生并能得到良好发展,经济受到破坏、市场变为计划、政治泛化的时期,商会则受到严重的挫折;政府政策也较大地影响着商会的兴衰与性质变化。
在温州,人们习惯把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的称为行业协会,而由工商联(总商会)主管的称为行业商会。目前温州103家市级行业协会和商会中有24家是工商联主管的,33家是市经贸委主管的(1997年试点工作是经贸委主持的),其他46家的主管单位分布在多个党政部门。
行业协会主要是为了适应政府职能和行为方式的转变要求而组建的,所以它们往往由政府某些职能部门转变而来或者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比如个私协会是为了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背景下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而于1988年成立的。鞋革工业协会是在温州鞋革出现严重假冒伪劣现象、温州市政府要求对行业进行治理整顿的情况下于1991年成立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经贸委。泵阀工业协会则是在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厂家分散、难于管理的背景下,由经贸委牵头、几家较大企业发起于2000年成立的。这些行业协会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政府一般情况下会派员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并通过某些渠道为行业协会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而行业协会也为政府部门规范行业发展、进行行业统计等职能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方便。
相比之下,行业商会则是源于各行业的需求而自发成立的。比如为了规范行业秩序、树立行业信誉,二十多家温州制锁企业联合发起于1993年成立了温州市五金商会。为了市场开拓、品牌提升、自我保护和行业自救,温州市部分服装企业于1994年组建了温州市服装商会。为了改变专业人才无序流动和企业间无序竞争的状况,合成革行业的一些企业于2000年组建了温州市合成革商会。为加强企业在质量、价格上的协调发展,14家拉链企业联合发起于2002年成立了温州市拉链商会,等等。几乎所有温州商会都是在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单个企业难以解决问题的时候,由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联合自发建立的。
虽然温州商会最初的成立有两种不同的途径,但是绝大多数温州商会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而成立,调查显示,这一比重高达87.1%,而源于政府职能下放和大企业需要的只分别占4.8%和3.2%。因而总的来看,温州商会成立的民间自发性质比较强。商会具有较强的财政独立性,据调查,温州商会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依次是:会费收入、企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营业性收入、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其中会费收入与企业赞助两项收入总额一般占全部收入的65%甚至更高。从人事方面来看,2004年的调研显示,有46.8%的商会组织负责人来自企业或由企业领导人兼职,其次是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分别占29%和17.7%。但是,温州政府最近发布的文件规定,要切实做到行业协(商)会工作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完全分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担任行业协(商)会的领导职务。在这些制度的规范下,温州的行业商会与行业协会日渐趋同,并且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
温州商会的宗旨可以概括为“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其中为企业服务是最重要的。调研数据显示:有55.8%的会员企业认为商会最重要的职能是“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位居其次,其比例分别占37.7%和6.5%。建立并发挥商会作用,是温州民营企业从自身发展角度提出的迫切要求:一是基于拯救行业;二是基于品牌的提升;三是基于市场开拓;四是基于自我保护。[12]具体途径主要有:建立工商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企业之间的交流;宣传、推荐和表彰优秀企业,提高他们的社会声誉,树立良好的市场和社会形象;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扩大生产规模,拓宽商品销售渠道;协商制定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开展新型产品维权,加强行业自我管理;组织会展活动,促进商务交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调解业内纠纷,改善法制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职称评定;应对各种国际贸易纠纷等。据调查,企业在生产环节遇到困难较多的方面依次是技术革新、土地厂房、人力资源、融资、合作伙伴、设备和原料,而商会最能帮助解决的方面依次是:合作伙伴、人力资源、融资、技术革新、原料、设备和土地厂房等。所以除了土地厂房与技术革新两项外,其它方面商会的能力与会员企业的期望都比较契合。企业在流通环节碰到困难最多的方面依次是市场信息、价格、交通运输和仓储等方面,而商会最有能力帮助解决的方面依次是:市场信息、交通运输、价格和仓储。由此可见,商会的能力与会员企业的期望比较吻合。商会与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也推动了温州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形成了“行业兴带动商会兴、商会兴促进行业兴”的局面。
除了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努力外,政府的支持也是温州商会独领风骚的重要条件。在历届政府一脉相承的务实政策庇护下,温州私营企业得到发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得以成功,温州商会的创造性和独立性也得以发扬。温州市政府1993年就开始赋予烟具协会四项管理实权:同业企业开业登记初审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权、同行议价制约权、新型产品维护权等。最近温州政府又专门赋予行业协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1999年,温州市就颁布了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而上海同类文件的颁布实施是在2002年,深圳则是在2005年。2005年温州市要求切实做到“行业协会”从人、财、物等方面独立于党政机关。另外,温州商会通过成立党组织加强与执政党的政治联系,通过搜集和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通过与政府官员的直接接触提出企业与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建议,通过人大和政协的议案和提案影响和监督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3年间,82.3%的温州商会向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过建议(此项缺失值为8.1%);67.7%的温州商会已经建立了党组织;超过50%的温州商会参与人大和政协的数量在1至5人之间而且参与数量在15人以上的组织也为数不少。
在温州行业商会的发展中,工商联(总商会)则在商会与政府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工商联具有统一战线组织和民间商会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工商联凭借其政治地位,使它主管下的行业商会会员有更多机会通过人大和政协会议参与政治。另一方面,工商联又扮演着政府部门与行业商会之间的缓冲带角色,减少了直接来自政府部门的指令和压力。工商联主管的商会虽然数目不是最多的,但却是最具民间性的。其他行业协会仍有不少党政部门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时候,工商联主管下的行业商会已基本杜绝了这种情况。而且工商联对主管的行业商会内部事务基本上不予干预,让行业商会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同时,行业商会的示范效应也给其他部门主管下的行业协会产生很大影响,成为其扩大民间性、争取独立性的样本。
总的来说,从温州商会本身来看,大多数商会都是基于企业与市场的需求而成立的,一般能够依靠自己的财力而不是政府解决办公场所与办公开支,并且多数商会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章程,能够在组织形式、人事安排、决策机制等方面保持商会的独立性,已经具有了较强的自组织能力。尽管不同产业、不同商会履行各自职能的效果不一,但总的来看,温州商会已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温州商会取得的所有这些发展成果都是以商会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的职能作为基础的。虽然不同的商会为企业与行业服务的具体表现参差不齐,但总的来说,商会的现在所及的能力范围与会员企业的期望还是比较吻合的,企业也因此比较支持商会的发展,企业、行业与商会之间已经初步表现出了共同繁荣的趋向。
另一方面,商会通过代理政府的某些市场与行业管理和维护的职能、参加公益事业以及参与政治过程等途径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商会对政府的意义通过商会本身的优势在加强,而政府也通过本身占有的资源优势与权威优势保持着对商会的重要影响力,政府通过直接的行政干预影响商会的情况越来越少。
当然,商会本身的发展、商会与对企业的意义以及对政府的影响仍然受到行业境况、会员率、政府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诸多因素的局限,温州商会的进一步发展与跳跃需要更多的机遇和努力。
四、结 论
行业协会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和政府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在我国行业协会获得较大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国内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社会组织的差距以及国内商会发展在区域上的不平衡性。
从国内外比较而言,我国的大多行业协会也具有发达国家同类组织的六项功能,但在程度上有比较明显的区别。这主要因为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现代经济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当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时间更短。行业协会的发展以经济发展的程度为基础,它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为前提。而行业协会对资源的集聚和利用、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政府打交道的能力和习惯也都需要逐步积累和改善。而从国内行业协会发展呈现区域不平衡性则可以看到,行业协会的发展和自主治理的空间具有较大的弹性。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有着重要关联,行业协会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活跃程度远比中西部地区大,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绝对和单一的,它还受经济成分、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最具特色和活力的商会出现在温州而不是上海、广州或者深圳就是证明。行业协会的发展及其对地方治理的影响程度,是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与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同时还取决于行业协会、企业与政府三者具体互动的过程与结果。
行业协会的基础是为企业和市场服务以及得到来自企业的支持,两者密不可分。行业协会建立的首要目标和基本职能应当是为企业和市场服务,行业协会自身应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加强资源积聚和利用的能力、扩大自身的职能范围,进而扩大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力,提高会员率,加大会员的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改善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必须继续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的发展为政府职能转变既提供了必要性,也提供了可能性。行业协会则要提高自身的自主治理能力,能够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向政府要回本该属于社会组织的权力。同时,政府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必须加快制定行业协(商)会法,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等方面予以界定和改善。行业协会立法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行为,使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利益不受政府侵害;第二个作用是约束行业协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作者均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公民社会研究项目”研究员。